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鄉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錦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鄉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