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陳 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美漾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惟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2項規 定甚詳。原告於起訴前曾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於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說明,其先前於112年1月30日所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自得扣抵本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4,510元之裁判費(計算式:5,510元-1,000元=4,5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