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虹天際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