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振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吳振欣 童筠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