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王鈺傑、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李台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王鈺傑 被 告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4,310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