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戴祖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戴祖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閣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