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羅秉坤、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吳天銘、聖諄實業有限公司、吳天文、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李德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羅秉坤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被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被 告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6,800元(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係由每年7月1日算至隔年6月30日,故本件起訴時即112年7月20日適用113年度課稅現值,此 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