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許文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仕德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2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