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李台興、王鈺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同住上 訴訟代理人 劉知非 被 告 王鈺傑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