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2號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樺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