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仕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9號 原 告 林仕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富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