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吳天銘、羅秉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羅秉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秉坤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強制執行程序 主張對於原告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2,153元【計算式:(73,723元×5個月)÷債務人4人=92,153元】,此為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可獲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