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冠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邱盛興、廖峻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盛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峻傑 莊婉君 陳政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冠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 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