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宏欣因112年度訴字第42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