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與被告蕭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告 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狀並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 體請求之特定金額),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應於違約確立後 賠償」,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