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杜益華、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許敏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杜益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義 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敏松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被 告 維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0月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