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蓓蕾、李瑞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07號 原 告 林蓓蕾 被 告 李瑞寧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賠償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準備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請求 被告於公司LINE群組公開道歉。(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0頁)。嗣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 院審理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請求被告將本判決刊登 於聯合報頭版。(三)訴之聲明第一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1頁)。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均係基於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之事實所為請求,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2年2月底止期間任職於齊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陞公司),擔任客服部助理人員,工作內容為採購、郵務代辦、表單製作、請款計價、聯繫廠商客戶及工地現場驗屋等項;被告為齊陞公司客服部主任,為原告之直屬主管。於原告任職期間,被告多次以「上班時間未接聽主管電話」及「不在座位上」為由,以言語、文字要求原告離職,被告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於兩造私人之LINE訊息內容或齊陞公司客服團隊LINE群組中傳送如附表一各編號「發話內容」欄所示之文字內容指摘原告,令原告之名譽權受損。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於111年4月18日以LINE私訊原 告:「把我話當耳邊風嗎?請你不要一次次的要挑戰我的底線,也希望這件事是最後一次對你說重話。」等語;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於111年10月6日係休假,原告於當日已通 知要外出採購,被告卻裝作不知情,於齊陞客服團隊LINE群組留言給原告:「妳外出要跟我說阿!當我的話是屁嗎」等語;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告於111年2月10日先當著已離職 員工徐步嵐面前,大聲斥責原告:「為什麼妳沒有把加碼獎給人家?」等語,然齊陞公司係於同年2月16日才發布領取 加碼獎消息,而原告於111年2月10日以LINE私訊問被告為何誤會原告私吞獎項,被告僅回覆稱:因為徐步嵐說沒拿到等語;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告於111年2月13日會議時即告 知原告111年2月15日一早要至現場驗屋,原告於111年2月15日即準時到驗屋現場,然被告卻於當天晚上11點38分以LINE私訊原告稱「妳今天早上去哪裡都沒看到人,打電話不接傳賴也不回,現在是怎樣!」等語,並以原告上班時間未接電話,未回傳LINE訊息為由,要求原告填寫離職單。原告自認工作並無瑕疵,亦無離職意願,被告逕自填載原告離職原因為「因多次上班時間不在工作岡位上,經主管多次規勸仍無法配合修正工作態度,恐影響客服工作職務及對同仁造成不良影響,故予以解雇。」等理由,解雇原告。被告上開行為,足以誤使他人以為原告上班偷懶、不務正業,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刊 登判決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以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予原告,然此均係因原告於在職期間,常有不假外出,怠職而未能依指示完成職務工作等情形發生,依被告與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LINE私訊內容即可看出此情。另有關附表一編號3所示, 被告對於誤認原告未發放加碼獎一事,亦已向原告表示歉意。被告本於主管職權,於權責範圍內對原告之工作進行必要之管理及督促,目的僅在敦請原告遵守齊陞公司工作規則,非對原告為不法侵害之行為,自不能認被告有不法侵害之情事,被告主觀上亦無故意、過失侵害原告權利之意圖,且被告之行為亦不構成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侵害,不應認為原告之名譽權受有何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74-79頁): (一)原告自111 年2 月15日起至112 年2 月28日止期間於齊陞公司擔任客服部助理,工作內容為採購、郵務代辦、表單製作、請款計價、聯繫廠商客戶及工地現場驗屋等,每月薪資為35,000元,被告為客服部主任,係原告之直屬主管。 (二)原告及被告分別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於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對話或群組內,發布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三)齊陞公司規定員工應於每週五下班前呈交週工作日誌予直屬主管,原告於111 年5 月27日、111 年7 月15日、111年9 月2 日、111 年9 月9 日、111 年9 月30日均遲至隔日才將工作日誌交予被告。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於附表一所示發布位置,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否有理由?(二)原告主張因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致原告名譽權受損,而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及將本件判決刊登於聯合報頭版,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於附表一所示發布位置,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無理由: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廣義上之名譽包括內部與外部,僅論及外部者,則為狹義之名譽,係指他人對特定人(包括法人)的屬性所給予的社會評價。至於某人對其內在價值之感受,即內部名譽,謂之「名譽感」,亦即內部名譽屬個人對自己內在價值之評定,為主觀上之感覺。外部名譽則屬外界特定人之評價,因為評價者眾,公論存乎於社會之中,其判斷標準自然具有社會相當性,因此外部名譽亦可稱之為客觀名譽。而語音或簡訊對話內容僅流通於授受或對話二人之間,並未公示於他人,是縱語音或簡訊對話內容有毀謗辱侮情事,致聞、聽者感受羞辱,亦僅對閱、聽者其內部名譽造成損害,尚不及外部名譽受損害程度。再所謂名譽之概念,因個人之階級、身分、品性之不同而異趣,乃為其社會屬性之評價。故同一地位之人享有同一程度之名譽,無關乎個人之主觀感受是否構成名譽侵害,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故名譽感不應在名譽權所保障之範圍內。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將語音或簡訊對話內容傳播,令第三者聽、聞其事,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始有使他人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2、經查,觀諸附表一編號1、3之LINE文字訊息內容,被告並未有任何辱罵原告之言語;且均屬兩造間一對一對話內容,並無使特定第三人知悉之可能,原告復未證明被告有傳播於他人之行為或意圖,則附表一編號1、3之對話內容,縱使被告所為之文字表達有造成原告內心之不快,亦僅為原告對己身之「名譽感」受到侵害之感受,尚難認被告有傳播於外而使原告社會評價受有貶損之情。佐以,上開傳送訊息方式係以一對一非公開方式為之,尚不足以影響原告之社會評價或人性尊嚴,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因兩造間非公開對話內容而受何侵害,足徵被告以文字訊息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內容予原告之行為,尚難認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不法行為。另附表一編號2、5所示內容,被告雖係發表於有多數成員之齊陞客服團隊LINE群組,然觀諸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大意均為詢問原告於辦公時間未在辦公處所之原因、理由,雖被告傳送如「當我的話是屁嗎」、「離職單妳不寫也沒關係,我直接跟公司說就好」等語,所為用語或屬過激,令聞著不悅,然其目的則為同一,均係要求原告出勤正常,工作時間外出須先行通知,及因認為原告未遵守齊陞公司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要求原告離職等情,雖屬被告個人意見評價及表示,而屬其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然原告工作期間出勤是否正常,本屬被告對原告行使職務監督權之範疇;況由附表二所示,被告於兩造間私人LINE訊息內容,確實已多次向原告告知若上班時間外出須事先報備,及原告曾有多次未通知被告即離開工作崗位之情形發生,則被告依客觀所見事實,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 、5所示之內容,尚難謂有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行為存 在,堪予認定。 3、原告另主張齊陞公司於111年2月16日方發布領取加碼獎消息,被告卻於111年2月10日即當著其他員工即徐步嵐面前誣指原告私吞徐步嵐加碼獎一事,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並提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群組對話內容截圖為佐 。然有關被告係如何在徐步嵐面前、具體係以何種文句、語態指摘原告等情,均未見原告提出相關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尚難認定被告於徐步嵐面前之行為,已足對原告之名譽權構成侵害;參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齊陞公司加碼獎 領取時間應為112年2月17日,且經負責處理此事者發布於多達96人之鉅陞建築團隊LINE群組內,足認齊陞公司大多數人均能知悉加碼獎於111年2月10日時尚未發放,則縱使被告確有於111年2月10日於徐步嵐面前指摘原告未將加碼獎發放予徐步嵐之行為,然因加碼獎於斯時根本尚未發放,原告根本無從侵吞,是以,其他人亦不會認定原告有何侵吞之行為存在,則被告所為自不足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實堪認定。 (二)從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既未對原告之名譽權構成侵害,自無須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本院即無須再為審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及原告主張被告應為之回復名譽行為是否適當,附此敘明。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既難認係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 及應將本判決刊登於聯合報頭版,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對話發布位置 發話人 發話內容 證據資料 1 111年4月18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原告 拿造冊 原告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14頁、第37頁) 被告 妳人在哪呢? 原告 總公司中午有跟你報備要回總公司 被告 妳回去有什麼重要的事嗎? 原告 我拿衣服回來換尺寸要套量 被告 有需要到一個下午嗎? 原告 有順便參與例會,了解公司發展及狀況。目前會議還在進行,所以我還在總公司。 被告 我不是說不用去了嗎?? 原告 主任,抱歉啊,可能是我誤會你的意思了。換制服尺寸大小需要我本人,是順便參與會議了解公司遠景及狀況。如果造成主任不愉快,請別介意 被告 我很介意 而且是非常的介意 不是什麼都是一聲抱歉就沒事了我都說過不用回去了妳還回去 是把我的話當耳邊風嗎 我對妳真的算很有耐心了 請妳不要一次次的要挑戰我的底線 也希望這件事是最後一次對妳說重話 原告 知道了 2 111年10月6日 齊陞客服團隊LINE群組;群組成員5人 被告 (標記原告)妳去哪裡? 齊陞客服團隊LINE群組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14頁) 原告 採購辦公用品 被告 我不知道跟妳說妳外去(應為「出」)要跟我說嗎?當我的話是屁嗎。 原告 大主任,別生氣!我從來沒這樣認為。班表上您今天是休假,我出門前有公告在二樓辦公室「因公外出,有事請電0928XXXX」如果廠商等人員找我都找得到的。我在回程路上了 3 112年2月10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原告 主任,總公司都還沒發布頒加碼獎的消息,你為什麼認為我私吞徐步嵐的加碼獎?你這樣懷疑我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我感覺很不舒服。 原告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15頁) 被告 這我要跟妳說抱歉,我跟他說公司還沒發薪水你就去跟勞保局說公司欠錢不給,後面我又說尾牙妳走了但還抽到加碼獎我也請妳要給他,他說他沒拿到我才會這樣的 4 112年2月16日 鉅陞建築團隊LINE群組;群組成員96人 玥臻( 總公司同事) 久等了~~ 抽中加碼獎的同仁請於明天到72號辦公室找櫃台佳鴻(33)領取喔~~謝謝! 鉅陞建築團隊LINE群組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15頁) 5 112年2月15日凌晨至112年2月16日 齊陞客服團隊LINE群組;群組成員 4人 被告 妳今天早上去哪裡都沒看到人,打電話不接傳賴也不回,現在是怎樣!妳這種狀況上班時間不接不回很多次了,我也跟妳說過上班時間不要再這樣,妳還是一樣沒變,妳就到這個月吧!明天離職單寫一寫放我桌上給我簽,剩下的時間做妳該做的事,驗屋也不用去了,最後的兩天跟我交接工作 齊陞客服團隊LINE群組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15頁) 原告 大主任~我昨天一整天都在驗屋11F 驗屋忽然大漏水的問題。所有人都看到我在驗屋,您後來也到現場怎麼會沒有看到我呢?拜託不要這樣誤會我啦~ 況且我目前沒有離職的打算 被告 我不是在問妳 我是在通知妳 離職單妳不寫也沒關係,我直接跟公司說就好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對話發布位置 發話人 發話內容 證據資料 1 111年3月9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被告 下次上班時間你有要外出要跟我說沒問題,不然你出了什麼事我都不知道 被告與原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5頁) 原告 了解。今天因薪轉有問題,已到銀行處理完畢。 2 111年5月19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原告 主任找我有什麼事嗎? 被告與原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頁) 被告 人去哪? 回來跟妳說( 回覆『主任找我有什麼事嗎?』) 原告 我拿造冊,我來盯廠商快一點給我,免得耽誤您給物業時間 好喔~(回覆『回來跟妳說』) 被告 (OK貼圖) 3 111年7月8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被告 (通話無人回應)人在哪? 被告與原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1頁) 原告 剛出來繳帳單要幫忙買什麼嗎? 被告 明天會有人來找妳拿 3150今天去用日和 A7-15 的,他會拿發票來給妳 原告 好! 4 111年8月20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被告 妳人在哪?今天有上班嗎? 被告與原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3頁) 原告 當然 我在買紙 辦公室沒紙了 您要的貼紙在我資料區上方 被告 好 我不是說妳外出要講嘛? 原告 出來吃飯順路買的 5 111年8月29日 111年8月30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被告 (通話無人回應) 回電 被告與原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5頁) 原告 (通話紀錄) 感謝主任協助表單~~~ 被告 妳電話要接啦…… 妳請款單是今天要送回去不是嗎? (通話無人回應) 妳要不要解釋一下請款單今天說要送回去的事,而且我今天除了請妳送請款單外還有要妳送資料去哪裡嗎?請妳給我一個能說服我的說辭。 (撥打電話無回應,下午6:20) 原告 主任早~ 說明一下,昨傍晚太晚出發北上,林口路段大塞車,開到林口已經五點多。 今早會將所有請款資料料送回總公司。 被告 這個理由我不能接受 而且妳沒回答我除了送請款回去我還有請妳送什麼資料去其他地方?而且昨天柔安問我請款單我還跟她說妳昨天會送回去,結果妳說塞車就沒回去!柔安到6:30還打給我說沒看到妳,她還等妳等到7 點,妳卻用這理由會不會太誇張點?而且上班時間打給妳也沒接,妳知道我可以用曠職來請妳離職嘛!我下午會回去,妳再想想要怎麼跟我說明妳昨天下午四點到五點半上班時間人不在辦公室及未回公司送請款單的事 6 112年1月9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原告 主任,我剛離開,我以為可以走了 被告與原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7頁) 被告 走了要講一下 原告 歹適啦~~~ 7 112年2月15日 原告、被告個人之LINE對話訊息 被告 在幾樓?(上午10:09) (通話無人回應) (下午12:26) 妳今天有上班嗎? (下午12:27) 被告與原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