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含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訴之聲明(含命被告為繼承登記部分),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居所,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亦無從對被告為書狀之送達及開庭之通知,本院已調得系爭土地公務用謄本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含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