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鄧紫婕、簡莉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鄧紫婕 被 告 簡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 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張貼於社群網站Facebook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貼文內容刪除。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至3、7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同法第256條亦有明定。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刪除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張貼妨害原告名譽之貼文。(三)被告應以「張定瑋老師-全球姓名學陽宅風水權威大師」之臉書粉絲專業 ,以公開方式連續張貼「法官判決被告敗訴全文」7 日。(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2年6月9日當庭 更正聲明第3項為被告應以「張定瑋老師- 全球姓名學陽宅 風水權威大師」之臉書粉絲專頁,以公開方式連續張貼刑事判決書即111年度易字第749號判決書7日,核其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僅為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任職於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騰運公司),擔任行銷總監兼網頁小編,為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之管理人。被告前與原告因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09年5月30日某時,在不詳地點連接上網後,登入臉書「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而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舔不知恥的一位紫婕大嬸」「46年次的雞」、「肥屁股的老母雞」、「很會編」、「貪婪的心」等語侮辱原告,並以附表一編號2 所示內容影射原告學藝不精,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09年8 月5日晚間11時31分許,在不詳地點連接上網後,登入臉書「 簡莉莉」帳號,在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以附表二編號1 所示「妳的孩子有你這樣母親真的可悲」、「自己不積德、到頭來連孩子都受罪」之內容侮辱原告,並以附表二編號2 所示內容影射原告心術不正,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被告上開行為,經鈞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749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被告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嚴重影響原告之客戶對原告之信任及商譽,導致原告收入嚴重受損,並造成原告精神抑鬱及失眠,需長期服用抗抑鬱之藥物,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刪除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張貼妨害原告名譽之貼文。(三)被告應以「張定瑋老師-全球姓名學陽宅風水權威大師」之臉 書粉絲專頁,以公開方式連續張貼刑事判決書即111年度易 字第749號判決書7 日。(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當初罵原告係因原告先在網路上攻擊誹謗伊公司,利用假帳號張貼文字,伊透過罵原告的方式、原告因此以假帳號回 覆,伊才能透過假帳號的大頭貼照片確認先前 在網路上攻擊誹謗伊公司的人就是原告。罵原告是為了維護伊公司的權益,及個人及張定瑋老師的名聲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任職於騰運公司,擔任行銷總監兼網頁小編,為社群網站臉書「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之管理人。被告前與原告因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09 年5月30日某時,在 不詳地點連接上網後,登入臉書「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而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舔不知恥的一位紫婕大嬸」「46年次的雞」、「肥屁股的老母雞」、「很會編」、「貪婪的心」等語侮辱原告,並以附表一編號2 所示內容影射原告學藝不精,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09 年8 月5 日晚間11時31分許,在不詳地點連接上網後,登入臉書「簡莉莉」帳號,在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妳的孩子有你這樣母親真的可悲」、「自己不積德、到頭來連孩子都受罪」之內容侮辱原告,並以附表二編號2 所示內容影射原告心術不正,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上開所為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事案件判處被告有罪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查閱無訛,且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自堪信屬實。被告所為前揭行為,已侮辱、貶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當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對原告之上述侵權行為態樣暨原告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5 萬元為適當;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固定有明文。然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於臉書網頁上發表如附表一、附表二之貼文內容,既有敘及侵害原告人格權之文字,此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應除去對其人格權之侵害,亦即聲明請求被告應刪除於臉書網頁上如附表一、附表二之貼文,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3、原告雖主張被告應以公開方式將刑事判決書即111年度易 字第749號判決書張貼於「張定瑋老師-全球姓名學陽宅風水權威大師」之臉書粉絲專頁連續7 日,惟法院判決,除涉及法定應遮隱事項或內容外,均已透過網際網路刊登在司法院網站,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已可達到於社會上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難認屬回復其名譽之必要手段,自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本院111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3號卷第35頁),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併請求被告給付自111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及自111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另請求被告應將臉書網頁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內容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 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再本判決主文第2 項所命被告刪除臉書網頁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內容,因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規定,於判決確定時始得視為已有意思表示,自不得以宣告假執行之方式,使其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是原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一: 編號 發文時間 發文平台 發文內容 1 109年5月30日 臉書「張定瑋老師-陽宅/姓名學」 「舔不知恥的一位紫婕大嬸」、「這位鄧大嬸也是46年次的雞、雖然年紀大了點、是隻肥屁股的老母雞」、「最近的文章你都很會編!我也知道現在你非常痛恨張老師以及我、已經急的腦神經分裂、狗急跳牆!我必須告訴妳〜沒有人逼你做任何事,妳的所作所為都是來自妳貪婪的心」 2 109年5月30日 「為什麼說這位鄧學生孺子不可教也〜你說她懂姓名學嗎?小編相信她懂!但只懂一半!學問有皮,毛,骨,肉,精髓〜只懂皮毛就開始胡亂拆字!亂教一通!就如同客戶所提供的這位大嬸的網頁中〜鄧大嬸也明確地在文案中寫上屬雞的人不可以用「匕」所以穎也不可以用」、「現在只要是張老師寫給客戶的名字、你都會想盡辦法想盡一切來誤導造謠錯誤的文案〜不僅僅是害人、更是誤人子弟」 附表二: 編號 發文時間 發文平台 發文內容 1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31分許 臉書/簡莉莉 「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自己不積德、到頭來連孩子都受罪、妳的孩子有你這樣母親真的可悲」、「老娘的手指為你而出,美嗎?」(下方有比中指之照片) 2 鄧紫婕啊鄧紫婕…說你愚蠢真的蠢 一年前趁我們去看陽宅出遊時在張老師的面前假裝暈倒 以為張老師會把你扶起來摸你小手 結果,他什麼都沒做連你的手都不敢摸 此時此刻的你應該心很痛吧 愛不到一個人,就想把張老師給毀了 果然,女人的心腸如蠍般 對吼,你也說過你自己是可怕的天蠍女 自己要離開團隊發現努力的一年沒客人 現在又捨不得張老師 搶不到大陸的這一塊大餅 就開始心中怨恨,毀謗造謠 也太好笑了吧,生平第一次遇到這種人 想回來團隊就好好說嗎,寫個5000字的懺悔或許我們能考慮〜考慮 只想跟你這個肥屁股的老女人說 你的合成照片的功力太弱了吧 老娘的手機24小時不離身連洗澡都帶進去 連公司都很少進門了 還能偽造我的手機拍照,這也太蠢了吧 這種自問自答自導自演的方式只有你才幹的出來 以為用個障眼法就能欺騙所有的顧客 假裝我的頭像暱稱就能夠購天過海嗎 有人會相信才奇怪,愚蠢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