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胡孟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胡孟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