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美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8,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