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楊美玲、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楊美玲 被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5萬元,應繳裁判費13萬7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萬6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 納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