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金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劉彥玲律師 李維峻律師 被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孫碩駿律師 郭冠妤律師 被 告 許孟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783,155元,則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為6,827,083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5,050,000元,應再補繳納1,777,083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