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開豐製網繩有限公司、許文熙、徐靖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開豐製網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熙 代 理 人 徐靖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謝伊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劉兆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1月31日 26,718元 QN0000000 開豐製網繩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