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力甲工業有限公司、唐偉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力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偉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1日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1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付款銀行 1 力甲工業有限公司 唐偉倫 111年6月30日 4萬8,183元 YQ0000000 萬越鋼鐵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