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淑真、賴瑞龍即賴易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1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瑞龍即賴易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之綜合所得稅退稅款,及其於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等,而上開公司股務係由第三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處理,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新北市瑞芳區、三重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