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5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望月弘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854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非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文林、蘇文章即銘輝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文章即銘輝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即①停車費4,110元②違約金657元 【(4110元×16%=657元),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 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共計4,767元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