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賴棟雄、每一天調理食品有限公司、王駿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賴棟雄 相 對 人 每一天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經桃 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47,030元,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112年12月25日召開調解會議,惟因兩造無法達成共識,致調解不成立 等情,有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足見兩造間勞資爭議並非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