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戴月琳、爵拉斐精緻手工餅乾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 對 人 爵拉斐精緻手工餅乾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先位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備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核屬不同之商事非訴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費(總計應繳納2,000元)。聲請人僅就先位聲請部份繳納1,000元,備位聲請部份未據繳納費用,故就不 足1,000元部分應補行繳納,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備位聲 請。 二、又聲請人備位聲請選派清算人,依同法第26條第1、2項,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之報酬等費用。如逾期未表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