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素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素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豐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等選任臨時管理人,然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