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 債 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漢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