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清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482號 債 權 人 吳清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城市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遷讓房屋部分,欠缺執行名義業經駁回,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城市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動產及於第三人之利息所得部分,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在新北市板橋區及樹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另併此說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