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陳文宏即王文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6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陳文宏即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對第三人力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紀錄可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6年自第三人力信股份有限公司離職,此部分 已無從執行,準此本院應執行之標的僅餘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宜蘭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