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宗霖、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瀧藏、余金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相 對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相 對 人 余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89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余金來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原告即聲請人於訴訟程序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889元【17,335×1/6=2,889】,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上開判決主文並未將陳瀧藏、周秀里列入訴訟費用負擔之當事人,即無庸負擔訴訟費用支出,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