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家禾營造有限公司、楊永全、美得食品有限公司、游素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家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全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美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莊明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3,343,557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 卷第419頁),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3,343,557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9,48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