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瑞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瑞翔 傅煒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黃呂源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