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瑞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瑞翔 傅煒煊 相 對 人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含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 稽。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