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李台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銓傑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12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筆錄內容有無重要陳述漏未記載,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於民 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之原 告,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265號核定租金事件並無該日期之言詞辯論期日,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實無訛,則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