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羅伯泰克自動化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唐樹哲、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羅伯泰克自動化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樹哲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人民幣20,101,947元、遲延利息及倉儲費,本金部分折合新臺幣(下同)92,489,058元(以起訴日民國113年9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601元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4,402,469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淑瓊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248萬9,058元) 1 利息 9,248萬9,058元 113年5月22日 113年9月22日 (124/365) 5% 157萬1,047.01元 小計 157萬1,047.01元 合計 9,406萬105元 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共124日,每日2,761元(600×4.601)倉儲費,共342,364元 342,364元 以上總計 9,440萬2,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