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立法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本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總計新臺幣(下同)2,707,669元,之後原告於 民國113年11月26日陳報減縮為2,640,400元,加計原告陳報已可確定利息為1,599,140元,兩者合計為4,239,54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39,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