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明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欽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曾學立律師 被 告 季振興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111年3月25日,被告以原告發行之特別股100萬股轉換為普通股300萬股之行為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公司100萬股特別股之價值為準,而依本院112年度壢司調字第81號卷內所附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原告公司發行之特別股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故原告公司100萬股 特別股股份之價值為1,0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