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二一領航家房地產有限公司、范鈞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二一領航家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鈞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符楊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