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心安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陳渟穎、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心安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渟穎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0,903元,及自民 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4日之金額為45,7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702元(計算式:1,100,903+45,799= 1,146,7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