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吳天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