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江鎮言即鎮耀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江鎮言即鎮耀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9,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