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黃秀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忠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新臺幣(下同)165萬定之,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