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清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劉清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藏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價值(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69,100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不當得利1,120,000元,核定為1,18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