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素琴、二一領航家房地產有限公司、范鈞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黃素琴 原 告 二一領航家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鈞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武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914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14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