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邱創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6,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