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訓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6號 原 告 李訓徹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被 告 李訓全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永秀鴻霖實業有限公司如附表㈢所示之文件,供原告及原告所委任之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或照相之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將永秀鴻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秀鴻霖公司)所有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交付日止如附表㈠所 示文件交付予原告查閱(本院卷第7、11頁);嗣於本院審 理中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提出永秀鴻霖公司如附表㈡所示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由原告及原告所委託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或照相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查閱(本院卷第119、129至131、153頁)。核其聲明雖有變更、擴張及更正,但係基於同一請求之基礎事實,被告未表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首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永秀鴻霖公司於96年8月16日核准設立登記,被 告為該公司唯一董事,原告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永秀鴻霖公司章程第13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㈠營業報告書。㈡財務報 表。㈢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被告本應將各表冊造冊並提供予各股東予以承認,原告於113年4月22日寄發桃園中路郵局00239號存證信函,請求被告提供永秀鴻霖公司 之財務報表、帳冊、會計憑證及存摺交易明細等件供原告查閱,惟被告於113年5月3日以中壢東興郵局000120號存證信 函表示永秀鴻霖公司為何辦理停業登記,卻未針對原告請求查閱帳冊部分回覆。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准用同法第48之規定,請求被告提供自104年1月1日起至交付日止 如附表㈡之文件供原告查閱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提出永秀鴻霖公司如附表㈡所示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由原告及原告所委託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或照相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查閱。 二、被告則以:永秀鴻霖公司與另一家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均為家族企業,分別設立於96年8月16日、同年月15日,公 司登記負責人分別為被告李訓全(李詩鈴之子)、訴外人李健鳴(李詩淵之子),但其二人均為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每月領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借名登記費用(俗稱人頭費 ),二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李詩淵,主導整個家族企業之設立、營運方針及交代李詩鈴就家族各企業之資金移轉等事宜,李詩鈴則是輔助李詩淵處理家族企業之財務,且永秀鴻霖公司之大、小章均由李詩淵管領,被告並未介入亦不知悉永秀鴻霖公司之營運財務狀況,就永秀鴻霖公司有無製作內帳亦不知情,被告無從提供永秀鴻霖公司之帳冊。且原告可自行向桃園市政府調取公司章程及股東持股,其餘請求查閱之文件係由會計師作帳保管相關資料,非由被告管領,被告無從交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永秀鴻霖公司於96年8月16日核准設立登記,被告為該公司唯 一董事,原告則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原告曾於113年4月22日以存證信函請求被告交付永秀鴻霖公司財務報表、帳冊、會計憑證及存摺交易明細等件供原告查閱,被告於同年5月3日以存證信函表示永秀鴻霖公司已申請停業登記等情,業具原告提出永秀鴻霖公司之設立登記表、章程、桃園中路郵局00239號存證信函,中壢東興郵局000120號存證信函等件為 憑(本院卷第15至47頁),並經本院調取永秀鴻霖公司登記卷查閱無誤(本院卷第61頁),且有商工登記公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 ㈡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進言之,有限公司自69年公司法修法後對於其所設置之機關已由原來之意思機關、董事及監察人併立之態樣改為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地位,至少設董事1人,最多設3人,並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故無監察人之設置,此觀修正前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立法理由自明。從而董事係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為行使其監察權,依同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得隨時向董事 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同法第110條第1項並明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 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足見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質詢及查閱之監察權對象,應為董事。被告為永秀鴻霖公司董事,原告為不執行業務股東,原告前已請求查閱永秀鴻霖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而未獲置理,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負有提出該公司之帳冊文件,供原告查閱之義務,被告以其僅為公司名義負責人,未管領持有帳冊文件,無法提出等語置辯,並無可採。 ㈢按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 承認,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第1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分為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與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則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三種。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 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 項、第14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 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查原告請求被告提供查閱如附表㈢所示文件,核屬永秀鴻霖公司依上揭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所應編製、保存,且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至於會計憑證之法定保存期間為至少5年,而原告於113年8月2日至律名會計師事務所確認帳證保存狀況時,依被告所開示之帳冊清單資料,其上載明憑證部分仍隨同帳冊保存10年,有律名會計師事務製作永秀鴻霖實業有限公司104年至112年帳冊歸還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3至149頁),是原告主張104年以降之會計憑證仍有保存 等情,尚堪採信。又影印、抄錄、照相(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均為合於查閱帳冊文件之適當方式,至於原告委任之律師、會計師,等同原告手眼之延伸,是原告請求被告應提出永秀鴻霖公司104年1月1日起至交付日止如附表㈢ 之文件供原告及原告所委任之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或照相之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應屬有據。 ㈣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若原告應負舉證責任而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原告之請求仍無從允准。原告有關附表㈡編號三請求查閱「其餘公司相關內帳資料」云云,為被告否認有此帳簿,至於原告援引被告提出領取人頭費之登記帳冊(本院卷第73至107頁)而主張永秀鴻 霖公司有內帳云云,但被告稱該資料為4家家族公司之資料 ,且從該資料也無可認作是永秀鴻霖公司內部獨立於依法編製帳簿外之帳簿,永秀鴻霖公司是否有原告所指俗稱之內帳,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遑論此部分聲明查閱之內帳未具體特定而適於日後之執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有據。 ㈤又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告有關附表㈡編號二中「原始憑證」項下之細項敘述,除二代健保申報回執聯(及其後付股利所得補充保費繳款書)、統一發票、發票購買證明、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營業人銷售額稅額申報書、普通收據,係明確載於律名會計師事務製作永秀鴻霖實業有限公司104年至112年帳冊歸還清單之項目而可認屬存在之資料,其餘資料有無雖屬不明,但凡合於原始憑證而屬編製、勾稽會計事項者,均屬之,本件既准原告查閱會計憑證,勾稽帳簿所記載會計事項時相對應之會計憑證自屬查閱範圍,原告於會計憑證之原始憑證項次下所述細項,毋寧為原始憑證之補充說明,非構成訴訟標的判斷請求有無理由之範疇,毋庸於判決逐一認定准駁,其餘有關會計帳簿、往來銀行交易明細、報稅資料之細項亦皆同此說明。另就附表㈡編號一之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等登記資料縱可逕向主管機關查閱,但也不因此免除董事備置供查閱之義務,是被告以不清楚、未保管等語置辯,並無可採,均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請求被告提出永秀鴻霖公司如附表㈢所示文件,供原告及其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或照相之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至於原告聲請向桃園區農會調取永秀鴻霖公司交易往來明細及函該公司提出帳冊資料,混淆證據調查之目的及訴訟上請求之實現,又被告聲請傳訊證人李詩淵、李詩鈴欲證明公司之實質負責人,亦與被告有無交付帳冊備供非執行業務股東查閱之義務認定無涉,認均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㈠原告起訴時請求交付之文件 編號 文件名稱 一 總帳、分類帳、日記帳 二 傳票、廠商支付憑單、進銷存表之憑證、發票 三 公司合約 四 國稅局年度申報書、會計401表 五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 六 公司乙存帳戶交易明細(包括但不限桃園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㈡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請求交付之文件 編號 文件名稱 一 公司最新及歷年章程及股東名簿 二 104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會計憑證,包含 ㈠原始憑證(外來憑證、對內憑證、內部憑證):工資請領清冊及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二代健保申報回執聯(及其後付股利所得補充保費繳款書)、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統一發票、發票購買證明、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如有公證、含公證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銀行存款證明、營業人銷售額稅額申報書、普通收據、收取款項、票據後將款項交予會計人原作帳入帳之移交款項簿冊等一切能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抑或僅作為佐證資料) ㈡記帳憑證(包含現金〈收入、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三 104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會記帳簿(序時帳簿〈日記帳簿、分錄簿、現金簿〉)、分類帳簿(總分類帳簿、名係分類帳簿)及其餘公司相關內帳資料 四 營業報告書 五 財務報表: ㈠資產負債表 ㈡綜合損益表 ㈢現金流量表 ㈣權益變動表 六 財產目錄(包含但不限於持有之不動產權狀) 七 所有往來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㈠包括但不限桃園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㈡向銀行借貸之授信相關文件、借貸契約、利息扣繳憑單及銀行對帳單、清償明細 ㈢分派股東盈餘紅利之股東收受紅利之相關書面證明 八 104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包括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暨申報書、(如有分配盈餘)年度盈餘分配名細表、(如未分配盈餘)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九 原證6永秀鴻霖實業有限公司104年至112年帳冊歸還清單所列除前開一至八以外之其他文件 ㈢本院判決主文引用之附表文件 編號 文件名稱 調取期間 細項說明 一 永秀鴻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均同)之最新及歷年章程及股東名簿 二 會計憑證 104年1月1日起至交付日止 包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㈠原始憑證指外來憑證、對內憑證、內部憑證,包含如:工資請領清冊及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二代健保申報回執聯(及其後付股利所得補充保費繳款書)、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統一發票、發票購買證明、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如有公證、含公證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銀行存款證明、營業人銷售額稅額申報書、普通收據、收取款項、票據後將款項交予會計人原作帳入帳之移交款項簿冊等一切能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抑或僅作為佐證資料) ㈡記帳憑證包含現金(收入、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三 會計帳簿 同上 序時帳簿(日記帳簿、分錄簿、現金簿)、分類帳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四 營業報告書 同上 五 財務報表 同上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六 財產目錄 同上 包含但不限於持有之不動產權狀 七 所有往來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 ㈠包括但不限桃園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㈡向銀行借貸之授信相關文件、借貸契約、利息扣繳憑單及銀行對帳單、清償明細 ㈢分派股東盈餘紅利之股東收受紅利之相關書面證明 八 104年度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包括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暨申報書、(如有分配盈餘)年度盈餘分配明細表、(如未分配盈餘)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同上 九 永秀鴻霖實業有限公司104年至112年帳冊歸還清單(本院卷第133至149頁即原證6)所列除前開一至八以外之其他文件 同上